附录A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24001-2016/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
4.1受理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环境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4.1.3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4对符合4.1.2、4.1.3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5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环境管理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规。
③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环境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审核策划
4.2.1审核时间